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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能耗、提能效,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

2022-03-21 15:34:14 栏目:行业动态 查看(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推出了包括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投资和外贸外资、用地用能及环境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在保供稳价政策中,提出要“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着力发挥电价杠杆作用。

  差别电价于2004年首次出台,最初以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目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标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类高耗能行业中划分为限制类、淘汰类的,执行每千瓦时用电2分钱和5分钱加价。2006年,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范围,对限制类和淘汰类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5分钱和0.2元;2010年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至0.1元和0.3元。

  惩罚性电价是对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执行的电价加价。2010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地方相关部门制定加价标准。与差别电价相比,惩罚性电价有三个主要差异:一是指定实施的行业范围;二是与能耗(电耗)直接挂钩,而非通过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能耗(电耗)间接挂钩;三是地方被赋予制定加价标准的部分权利。

  阶梯电价加价既不固定在单一标准(不同于差别电价政策),地方政府也不参与标准制定(不同于惩罚性电价),而是与能耗(电耗)直接挂钩的、具有全国统一标准的、且呈现阶梯式特征的差别化价格制度。2013年起,电解铝、水泥、钢铁三个行业先后出台了阶梯电价政策。2021年国家进一步完善电解铝阶梯标准,加大执行力度,并尝试形成了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相挂钩的动态加价标准。

  目前的差别化电价中,电解铝企业仅执行阶梯电价,水泥企业除部分淘汰类实施差别电价外都执行阶梯电价,钢铁企业分别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不重复执行);三类企业都不再执行惩罚性电价。

  差别化电价完善过程中体现出几个特点:

  一是推行差别化电价的同时,也在着力限制地方性优惠电价出台。高耗能行业往往是部分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地方政府在落实差别化电价过程中容易出现“边加价、边优惠”的问题。差别化电价的发展史,也成为限制地方优惠电价的规范史。早在2006年政策形成初期,国家就开始着手规范;2010年专门印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坚决制止地方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二是差别化电价执行力度逐步加强。差别电价方面,通过提高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加价标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阶梯电价方面,先后出台和修订的电解铝阶梯电价政策,将起始用电的阶梯标准从2013年的每吨13700千瓦时提高至2021年的13650千瓦时,并要求到2025年调至13300千瓦时,逐渐严格的趋势明显。三是执行标准由主要与技术类型、生产规模等挂钩,向直接与能耗(电耗)挂钩转变。从惩罚性电价开始,就建立起与能耗(电耗)的直接关联性;三类产品阶梯电价的制定则继续坚持了这一方向,也与我国更加重视能耗“双控”的大趋势向契合。四是开始尝试参考碳排要求制定形成加价标准。2021年出台的电解铝阶梯电价政策,首次将加价标准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挂钩,随着电解铝企业使用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的提升,阶梯电价加价标准相应降低。这类尝试无疑契合了“能耗双控”向“碳排双控”转变的趋势。五是差别化电价有与电力市场交易衔接的趋势。在最新的电解铝阶梯电价规定中,对缴纳加价电费不及时、节能目标未完成的企业,限制进入电力市场开展交易。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要求,这些企业代理购电价将按1.5倍执行,“惩治”力度进一步放大。六是差别化电价执行范围也在持续的动态调整。例如国家发改委表示,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单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的,将研究加征惩罚性电价。

  国家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政策中提出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至少将起到三方面积极作用:一是可整体建立起分档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改变过去执行标准落后于生产实际的问题,为差别化电价发挥杠杆作用提供基础。通过对标先进能耗、碳耗标准,建立逐渐趋紧的分档标准,促使高耗能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资金投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碳排,发挥价格杠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作用。二是可对加价执行标准实施系统性优化,对高耗能企业生产成本形成重要影响,以强化差别化电价的杠杆作用。根据不同高耗能行业承受能力、盈利对用能成本敏感性等,重新设置阶梯加价标准,避免政策“隔鞋瘙痒”问题,使加价形成的生产成本成为高耗能企业生产乃至发展决策变量。三是进一步规范电价秩序,清晰化差别化电价规则,严肃电价执行。全部执行国家统一出台的阶梯电价机制,可避免因政策类型繁多形成的地方自行制定优惠电价问题。明晰差别化电价制度后,资本在选择高耗能投资项目时也有了更清楚的政策参考,因此能够起到引导投资的作用。

  展望未来出台的政策,还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科学确定分档标准和加价标准是制定高耗能阶梯电价的核心工作,如何既保证执行效果又不矫枉过正,避免步子迈太大而影响了正常生产,需要深入行业内部开展大量研究。二是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与减排要求挂钩时,既要确保政策具有适应不同行业的丰富的执行方式,又要确保条款可被清晰的理解、数据可被准确的监测、机制可被切实的执行,需要拓展视野,并突破创新。三是对于大量存在于高耗能企业中的自备电厂,落实阶梯电价政策还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提供保障,配合前沿技术实施常态化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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